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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审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与林月仙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林月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晋执审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林锋。委托代理人王华平、林婷,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林月仙,女,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申请执行人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的榕土征交字(2013)77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榕土征交字(2013)77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法律法规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对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的榕土征交字(2013)77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雨晶审判员  陈 堃审判员  周成潭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林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