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立管终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云南闽川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连建川、谢晓燕管辖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106doc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闽川贸易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连建川,谢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立管终字第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闽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云南海归创业园*栋*****号。法定代表人:谢晓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所:昆明市环城南路***号。负责人林静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建川,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晓燕,女,汉族。上诉人云南闽川贸易有限公司因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3)官民二初字第4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云南闽川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三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昆明市官渡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该由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至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连建川、谢晓燕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在《担保合同》第33条中约定:“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丁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真实有效,且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作为合同丁方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所地位于昆明市官渡区辖区,官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 音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杨敏智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