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商外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浙江中力节能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南大泓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力节能玻璃制造有限公司,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南大泓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商外初字第73-2号原告浙江中力节能玻璃制造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周伟东。委托代理人肖慧萍。被告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顺红。被告武汉南大泓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尧。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力节能玻璃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南大泓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中力节能玻璃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南大泓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力节能玻璃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南大泓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2元,减半收取5301元,由原告浙江中力节能玻璃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大伟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章筱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