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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康法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康法民初字第551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10月21日,农民,初中文化。被告线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7月5日,农民,不小学文化。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9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正伟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金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