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无民一初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无民一初字第0052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务农,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委托代理人:郁芬,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甲,男,汉族,务农,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郁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某诉称,经朋友介绍与刘某甲相识后,时间不长便于2012年12月18日与其在无为县民政府局登记结婚。2013年5月28日生育一女刘某乙。生育时,刘某甲仅回来一趟,呆几天后便回上海,至今人在哪、从事什么工作、住在什么地方,均无从知晓。现因刘某甲无视原告及女儿的存在,夫妻关系已处于名存实亡状态,故诉请判决离婚、婚生女刘某乙抚养依法判决。李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结婚证,证明合法的夫妻关系;3、刘某甲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证明其其身份信息;4、出生医学证明书,证明婚生女的出生日期;5、证人周某某证言,证明李某某生育后一直住在其家,刘某甲没有给付分文抚养费且没有任何联系;证人季某某证言,证明其经常陪同李某某去向刘照之父打听刘某甲下落,均无果;证人邾某某证言,证明其作为李某甲邻居,自李某某回娘家居住后,一直没见过刘某甲来李某某处。对原告所提证据1、2、3、4,经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予以认定;对证人周邦霞、季某某、邾某某证言,因其所述内容具有客观性,予以认定。刘某甲未作答辩。综合当事人所提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为:李某某与刘某甲因朋友聚会相识,于2012年12月18日在无为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5月28日生育一女,取名刘某乙。李某某生育后,回到其母周某某处一直居住至今,刘某甲只于一周后回来一次,尔后便音信全无,同时也没有给付李某某任何生活费。2013年8月份,李某某携女至上海与刘某甲团聚,但双方却为生活琐事发生激烈争吵,以至李庭坤回娘家居住至今,且双方无任何联络。现李庭坤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请离婚。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离婚以感情破裂为条件。现刘某甲在婚生女刘某乙出生后与李某某互不联系,音信全无,同时也没有给予付任何生活费用,不履行夫妻、家庭义务,应视为未建立真正夫妻感情确,故对李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刘某甲下落不明,故婚生女刘某乙应由李某某抚养为宜,根据实际情况,刘某甲应承担子女抚养费每月酌定为300元为宜;刘某甲经本院合法传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刘某乙由原告李某某抚养至十八周岁,被告刘某甲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300元,自2014年10月起给付,于每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抚养费。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审判长 李书清审判员 朱 萍审判员 邾立纯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汪 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离婚后,父母对于子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第十一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