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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湘民一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周某诉姚某离婚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民一初字第922号原告周某,女。被告姚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向兴礼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谢林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