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湘民一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周某诉姚某离婚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民一初字第922号原告周某,女。被告姚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向兴礼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谢林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