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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五法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昆明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与付宝康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付宝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五法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昆明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付宝康。关于申请执行人昆明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付宝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昆民三终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昆明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涉及国企政策,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及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五法执字第4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 行 长  张帅克执 行 员  王 昆人民陪审员  余小兵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曹 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