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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执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李东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淄博勤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729号申请执行人李东。被执行人淄博勤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杏园办事处商家村。本院的(2013)张民初字第23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冰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就给予对方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淄博勤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缴纳。至此,申请执行人李东的申请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民初字第23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李功成审判员  韩增福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郑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