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知民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陈宇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7)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陈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知民保字第304号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职务总干事。委托代理人高松,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宇,胶南市唛霸练歌房业主。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申请人陈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申请人陈宇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审 判 长 山 桥代理审判员 郭 静人民陪审员 王 岩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