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汉中刑执字第0320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姚家旺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家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刑执字第03209号罪犯姚家旺,男,1976年6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小学文化程度,原系农民,原住安徽省颍上县保丰村二联队*****号。现在湖北省武昌监狱服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日作出(2011)闵刑初字第14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家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姚家旺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2011)沪一中刑终字第09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武昌监狱于2014年7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昌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姚家旺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七次季度表扬,且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武昌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假释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假释的意见,安徽省颍上县矫正机关同意接受罪犯姚家旺假释考验期的管教、矫正工作的征求意见书。本院认为,罪犯姚家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并主动交纳罚金8000元,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家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艳军审判员 王长鸣审判员 杜 皓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文 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