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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00767号原告薛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某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晓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本院定于2014年9月5日开庭审理,原告薛某某未按照本院传票指定的时间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梁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