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00767号原告薛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某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晓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本院定于2014年9月5日开庭审理,原告薛某某未按照本院传票指定的时间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梁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