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347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泉州市景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唐冬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景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冬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3470号原告泉州市景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龙凤都城四期13栋1单元1楼。法定代表人周燕玲,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煜、杜端祥,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唐冬花,女,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景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冬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要求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并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景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纯兴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曾秋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