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3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柳州市盛君空调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孙永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盛君空调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孙永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302-1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盛君空调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北站路8号。法定代表人曾双德,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永鸿,男,19*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柳北区雅儒路*号。身份证号:32010619*。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南民初(二)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孙永鸿在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站分社2675*账户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孙永鸿在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站分社2675*账户的存款人民币3000元。审判员 钟国存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龙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