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拱民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徐芳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民初字第1541号原告:徐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洁。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人:林长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芳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金林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代书记员 韩瑞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