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民三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林建军与张继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军,张继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三初字第392号原告林建军,居民。被告张继业,个体工商户。原告林建军与被告张继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诉讼保全费940元,共计1990元,由原告林建军负担。审 判 长 吕建军人民陪审员 张爱芬人民陪审员 宣良训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董汝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