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民初字第035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0-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见》:第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浏民初字第03527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宋春林,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原告张**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娄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代理人宋春林、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8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爱好相异,经常为小事争吵,夫妻关系不和谐。2014年3月5日,被告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原告无法忍受被告的所为,诉请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被告王**辩称,被告现被追究刑事责任,在落难的情况下,原告还要提出离婚,被告难以接受。如果原告坚持要离,被告也同意,希望原告今后能到监狱来探望被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8月9日在浏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不久双方举行了婚礼,原告带去的嫁妆有彩色电视机、挂式空调、洗衣机、冰箱各1台,席梦思床、衣柜各1张,沙发1套。婚后,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经常在外玩耍和赌博,夫妻之间有了隔阂。2013年3月,被告伙同他人涉嫌贩卖毒品,于同年4月4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4年3月5日,本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后被告被遣送湖南省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因被告被判处长期徒刑,原告不愿再维持与被告婚姻关系,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诉讼中原告表示放弃带走���己嫁妆,双方婚后未添置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资料,刑事判决书,原、被告的身份户籍证明及双方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过自由恋爱而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仅两年多,因被告缺乏家庭责任感,而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加之被告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长期徒刑,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对此应负主要责任。诉讼中被告同意原告离婚的请求,并经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达成离婚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张**与王**离婚;二、张**带去的嫁妆彩色电视机、挂式空调、洗衣机、冰箱各1台,席梦思床、衣柜各1张,沙发1套归王**所有;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偿还。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娄 韬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熊婧怡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1、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