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民三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吴升亮与孟凡兴、辛明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升亮,孟凡兴,辛明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三初字第634号原告吴升亮。被告孟凡兴。被告辛明贤,临朐县龙岗镇山旺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升亮诉被告孟凡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在昌乐县交警大队的无牌铲车一辆,吴国梁自愿以其所有的鲁G×××××号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在昌乐县交警大队的无牌铲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郄本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