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榕法砲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郑静和与吴文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拍卖)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静和,吴文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揭榕法砲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郑静和,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揭阳空港经济区(原揭东县)。身份证号列:XXX。委托代理人:王德雄,广东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文楷,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揭阳空港经济区(原揭东县)。身份证号列:XXX。本院在执行郑静和与吴文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揭榕法砲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吴文楷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吴文楷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郑静和借款人民币(下同)230万元及该款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和垫付的案件诉讼费30476元,但被执行人吴文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文楷所有的位于揭阳市空港经济区砲台镇涵华路173和175号三层半楼房二间(房地产权证号列:粤房地证字第C0619731;不含相应土地使用权),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素锋审 判 员 黄玩城代理审判员 谢树英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方传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