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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07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曹先进故意杀人罪,曹先进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先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074号罪犯曹先进,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3日作出(2007)渝二中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先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3万余元。2008年4月10日该院作出(2008)渝二中法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先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合并前罪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3万余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1月2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高法刑执字第62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曹先进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何涛、万川,重庆市渝州监狱指派工作人员程波到庭履行职务,罪犯本人进行了陈述,2名同改人员作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曹先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记功六次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曹先进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曹先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原判民事赔偿无已执行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先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蔺 莉审判员 伍 殊审判员 王宗富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庹科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