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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德法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与陈梓华、陈达华、陈伙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陈梓华,陈达华,陈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德法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负责人张振华,行长。被执行人陈梓华,住德庆县。被执行人陈达华,住德庆县。被执行人陈伙华,住德庆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梓华、陈达华、陈伙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德法民一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陈梓华、陈达华、陈伙华应连带清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借款3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陈梓华、陈达华、陈伙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肇德法执字第4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绍汉审判员  潘光义审判员  巫振坚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郑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