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325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张慧敏与李洪侠、吴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敏,李洪侠,吴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3251-1号原告:张慧敏,女,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谯东镇。被告:李洪侠,女,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吴峰,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与被告李洪侠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慧敏与被告李洪侠、吴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慧敏于2014年9月9日因被告已经归还部分欠款(还剩27万元)并以私下处理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慧敏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慧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张慧敏负担。审判长 丰灵芝审判员 李献忠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樊晓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