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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325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张慧敏与李洪侠、吴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敏,李洪侠,吴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3251-1号原告:张慧敏,女,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谯东镇。被告:李洪侠,女,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吴峰,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与被告李洪侠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慧敏与被告李洪侠、吴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慧敏于2014年9月9日因被告已经归还部分欠款(还剩27万元)并以私下处理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慧敏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慧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张慧敏负担。审判长  丰灵芝审判员  李献忠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樊晓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