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行审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东亮、耿冬杰与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东亮、耿冬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西行审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申请执行人刘东亮、耿冬杰,住西平县。申请执行人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人口征决字(2014)第7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征收刘东亮、耿冬杰社会抚养费45576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东亮、耿冬杰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人作出的西人口征决字(2014)第7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合法性审查的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西人口征决字(2014)第7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征收刘东亮、耿冬杰社会抚养费45576元,准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58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金岭审判员 刘金良审判员 冯泮芹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