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法民初字第013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段治福与崔建平,陈均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治福,崔建平,陈均,秦仕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法民初字第01313号原告段治福,男,生于1965年3月3日,汉族,务农,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陈朝清,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建平,男,生于1965年2月22日,土家族,务农,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陈均,男,生于1976年4月3日,汉族,务农,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秦仕安,男,生于1969年6月30日,土家族,务农,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谭登忠,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治福诉被告崔建平、陈均、秦仕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段治福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治福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治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段治福承担。审判员 秦川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赵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