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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徐静文、申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静文,申敬,刘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徐静文,女,1957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执行人申敬,男,1972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刘素丽,女,1980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在民事审判程序中,根据申请人徐静文的保全申请,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2012)北民调初字第254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申敬所有的位于安阳市殷都区梅园路南街路北宏基公寓4号楼1至2层01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安阳市房产证殷都区字第××号)。因查封期限届满,申请人徐静文申请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查封被执行人申敬所有的位于安阳市殷都区梅园路南街路北宏基公寓4号楼1至2层01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安阳市房权证殷都区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