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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字第871-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海南海韵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邓万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海韵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邓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871-4号申请执行人海南海韵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街**号**大厦**室。法定代表人谷**,该公司**长。委托代理人林**,该公司**工。被执行人邓万华,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住**市**区**路**园**栋**。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海韵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韵假日旅行社)与被执行人邓万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城旅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邓万华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权利人海韵假日旅行社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邓万华向海韵假日旅行社支付拖欠的18250元酒店住房费、案件受理费18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邓万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4年8月1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邓万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邓万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案件终结情形。本案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城旅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官静敏代理审判员  陈小龙代理审判员  王大宝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吴淑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