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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友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张福成与封占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成,封占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友民初字第286号原告张福成,男,43岁。被告封占军,男。原告张福成诉被告封占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仁海独任审理。原告张福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封占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被告帮助原告租种耕地,原告将全部租金交给了被告,原告向被告明确了由原告自行种植耕地,但被告在原告租赁到耕地后私自播种并喷洒了农药,导致出现了药害,经原、被告协商,被告将原告所租种的耕地区自行租赁种植,将原告交付给被告的租金全部返还给原告。2013年被告返还给原告一部分租金,尚欠16000.00元,被告于2014年1月13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约定在2014年春节前偿还,但被告至今未能偿还此款。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剩余土地租金16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封占军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被告质证如下:证据一、欠条一份,证实被告欠原告16000.00元的事实。证据二、证人李信秋出庭作证,证实被告欠款的事实。经过开庭审理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后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系被告封占军亲笔书写的借据,且有证人出庭作证,可以证实被告封占军欠款的事实,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帮助原告租种耕地,原告将全部租金交给了被告,原告向被告明确了由原告自行种植耕地,但被告在原告租赁到耕地后私自播种并喷洒了农药,导致出现了药害,经原、被告协商,被告将原告所租种的耕地区自行租赁种植,将原告交付给被告的租金全部返还给原告。2013年被告返还给原告一部分租金,尚欠16000.00元,被告于2014年1月13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约定在2014年春节前偿还,但被告至今未能偿还此款。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因租种土地产生债务,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及时偿还欠款,原告的主张有被告出具的欠据及证人李信秋证实,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封占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予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封占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福成欠款16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被告封占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仁海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思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