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执字第104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磊与张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磊,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1047-1号申请执行人张磊,居民。被执行人张国。本院(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国的银行存款7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