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永刑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刘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8)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温永刑初字第104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3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4)1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双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窜至永嘉县江北街道塘头村龙威新科技鞋业有限公司宿舍楼2楼222室,窃取被害人姬某裤子口袋内现金160元。2、2014年6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某窜至永嘉县江北街道塘头村龙威新科技鞋业有限公司宿舍楼312室,窃取被害人黄金亮裤子口袋内现金400元。3、2014年6月26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某窜至永嘉县江北街道塘头村龙威新科技鞋业有限公司宿舍楼2楼302室,窃取被害人符某裤子口袋内现金120元。4、2014年7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永嘉县江北街道塘头村龙威新科技鞋业有限公司宿舍楼217室,窃取被害人徐某黑色手机一只和被害人王某裤子口袋内现金90元。案发后,涉案的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徐某。经价格鉴定,被盗的kpt国产手机价值人民币50元。5、2014年7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永嘉县江北街道塘头村龙威新科技鞋业有限公司宿舍楼319室,窃取被害人申某裤子口袋内现金63元。后被告人刘某被群众当场抓获,涉案的现金63元被追回并发还申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姬某、符某、申某、徐某、王某、黄金亮的陈述,证人柳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登记保存清单、发还清单、上网记录、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刘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结合部分赃款赃物已追回,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15年1月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违法所得,返还相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蒋庄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邵中元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