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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4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跃、徐雄伟金融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跃,徐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402-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南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南昌县莲塘镇澄湖西路488号。组织机构代码:07688145-7。法定代表人程建新,系该商行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跃,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南昌县。被执行人徐雄伟,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南昌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向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王跃、徐雄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跃、徐雄伟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一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跃、徐雄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跃、徐雄伟银行存款28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跃、徐雄伟收入28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林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胡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