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余塘商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杭州荣力铸锻有限公司与无锡焱丰冶金机械设备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荣力铸锻有限公司,无锡焱丰冶金机械设备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塘商初字第761号原告:杭州荣力铸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荣根。委托代理人:汤国柱。委托代理人:金相成。被告:无锡焱丰冶金机械设备厂。法定代表人:刘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荣力铸锻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焱丰冶金机械设备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荣力铸锻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荣力铸锻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荣力铸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28元,减半收取3314元,由原告杭州荣力铸锻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翔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程 小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