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枣刑二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范广海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广海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枣刑二终字第30号原公诉机关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广海,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枣庄市薛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宗志、巩学武,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范广海犯贪污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2013)薛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范广海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范广海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数额认定有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范广海的上诉状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依法讯问了范广海,听取了辩护人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3)薛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新审判员 党园园审判员 雷 娜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薛 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