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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贡井民一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与被告黄强、杨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黄强,杨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贡井民一初字第264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丹桂大街电信综合楼。负责人罗武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四川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强,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杨春,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郭小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波,男,1974年10月10日,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大专文化,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工作人员,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诉被告黄强、杨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强、杨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强、杨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强、杨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宗丽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周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