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神法执字第036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赵宏义与王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宏义,王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法执字第03626号申请执行人赵宏义,男,汉族,神木县尔林兔镇人。被执行人王凯,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赵宏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的(2012)神民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王凯立即偿还申请人赵宏义借款本金15万元及其利息(所欠利息从2011年5月30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150元及案件受理费3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2)神民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时,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解光勤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解增光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