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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郭春花与高顺禄、蔡善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春花,高顺禄,蔡善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937号申请执行人郭春花。被执行人高顺禄。被执行人蔡善和。本院在执行郭春花与高顺禄、蔡善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4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长  赵新刚执行长  孙建梁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