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非诉行审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天荣、曹岩红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安非诉行审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建华。委托代理人李兵章。被执行人王天荣,男,汉族。被执行人曹岩红,女,汉族。(系王天荣之妻)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5月10日作出的安计社抚征决(2014)1603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的安计社抚征决(2014)1603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该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的安计社抚征决(2014)1603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执行。征收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17266元。申请执行费159元,由被执行人王天荣、曹岩红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惠娇审 判 员 李兆华人民陪审员 牟亚红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凤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