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执字第0070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09-13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0703号申请执行人康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康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军主动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案款2700元及执行费50元。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雁执字第00703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二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