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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执字第0070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09-13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0703号申请执行人康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康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军主动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案款2700元及执行费50元。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雁执字第00703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二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