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横商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朱团洪与舒东亮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团洪,舒东亮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横商初字第979号原告:朱团洪。被告:舒东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团洪与被告舒东亮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团洪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团洪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团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团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剑英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安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