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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横商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朱团洪与舒东亮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团洪,舒东亮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横商初字第979号原告:朱团洪。被告:舒东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团洪与被告舒东亮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团洪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团洪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团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团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剑英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安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