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一终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林艳与王莉娜、大连海岳天然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艳,王莉娜,大连海岳天然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一终字第12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艳,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莉娜,女,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海岳天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北海街道北海村。法定代表人:张宏,该公司经理。原审原告林艳与原审被告王学洲、大连海岳天然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旅民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林艳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艳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林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林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林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 君审 判 员 阎 妍代理审判员 郑福一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罗蔓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