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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刑一终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王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刑一终字第651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州市从化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州市从化区。因本案于2014年1月29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穗云法刑初字第146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案卷和上诉材料,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4年1月29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市白云区人和镇人和村和乐中街西六巷3号104房其前妻赖某基的租住处,手持菜刀要挟赖与其共返老家过年并复婚,遭赖拒绝。后王某在外购买1把水果刀后再次返回上址,因赖拒绝其进入,遂强行踢烂该出租房大门进入房内,再次对赖实施威胁。被告人王某在知道被害人赖某基报警后,仍留在原处,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被害人赖某基的陈述,证人王某文、黄健民的证言,辨认材料,涉案的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涉案财物电饭煲照片、王某离婚证照片,涉案的作案工具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和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王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有持刀情节,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缴获的犯罪工具水果刀1把,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上诉称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本院二审查明原审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与原判相同。原判所列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亦予采信。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非法入侵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王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主动供认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综合考虑上诉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及其自首情节,对其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建明审 判 员  文方遒代理审判员  邓瑞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吴伟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