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法民初字第0463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彭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李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彭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李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法民初字第04636号原告秦某某,女,201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重庆市涪陵区。法定代理人秦泽林(原告秦某某的父亲),男,195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李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雪,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涌,女,198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李渡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广场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1137-7。负责人廖清云,该志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福,重庆市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彭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李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世忠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邓晓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