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辰民初字第231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唐慧妹与陈文海、天津海源盛达商贸有限公司、唐敏学、潘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慧妹,天津海源盛达商贸有限公司,陈文海,唐敏学,潘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辰民初字第2315号原告唐慧妹。委托代理人刘力熔,天津卫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静思,天津卫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海源盛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铁东路工业园天盈道北(隆兴泰市场2-2213室)。法定代表人陈文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琛,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文海。委托代理人刘海琛,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敏学。委托代理人刘海琛,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金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慧妹与被告天津海源盛达商贸有限公司、陈文海、唐敏学、潘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慧妹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慧妹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慧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35元,由原告唐慧妹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广阳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于筱滨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