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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民初字第29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翟义国与被告陈永、北京瑞祥恒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昌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义国,陈永,北京瑞祥恒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昌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2916号原告翟义国,男,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陈永,男,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北京瑞祥恒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昌平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翟义国与被告陈永、北京瑞祥恒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昌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翟义国于2014年9月9日,要求查封被告陈永驾驶的被告北京瑞祥恒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京XX重型货车一辆。原告提供人民币5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永驾驶的被告北京瑞祥恒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京AQ05**重型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凯审 判 员  杨金水人民陪审员  赵 兴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何立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