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非执字第1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叶家添、叶家森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用于公布)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叶家添,叶家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湖非执字第185号之一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西路55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0413696-8。法定代表人范金炉,局长。委托代理人叶海强、陈进财,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叶家添,男,汉族,1981年8月15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叶家森,男,汉族,1983年5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家添、叶家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一案,申请人作出的厦湖城执(2013)3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所在住宅小区还存在其他违法建设,申请人正在立案查处中,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得申请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于鲁燕审判员 蒋小勇审判员 崔跃闽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奕婷附页:本案使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