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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康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冯祥祖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祥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康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冯祥祖,男,汉族,住甘肃省靖远县。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负责人冯征,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冯祥祖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未能按照(2014)康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给付申请执行人冯祥祖垫付给瞿喜梅的医药费等款10574.8元,申请执行人冯祥祖于2014年9月3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已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2014)康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靳从海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