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汕尾中法立民终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中心支公司与黄朝增、马利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中心支公司,黄朝增,马利香,黄正花,黄文富,黄文贵,赵建勋,林泽彬,鹰潭市华宇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尾中法立民终字第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负责人:陈学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朝增(死者黄宏新的父亲),男,1938年12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省南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利香(死者黄宏新的母亲),女,1938年8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省南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正花(死者黄宏新的妻子),女,壮族,1974年5月16日出生,住广西省南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文富(死者黄宏新的儿子),男,壮族,1999年10月29日出生,住广西省南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文贵(死者黄宏新的儿子),男,壮族,2001年10月28日出生,住广西省南宁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建勋,男,汉族,1954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泽彬,男,汉族,1981年5月29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揭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鹰潭市华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法定代表人:程建盛。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朝增、马利香、黄正花、黄文富、黄文贵、赵建勋、鹰潭市华宇物流有限公司、林泽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2013)汕城法民一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查立案阶段,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中心支公司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上诉人黄朝增、马利香、黄正花、黄文富、黄文贵、赵建勋、鹰潭市华宇物流有限公司、林泽彬的上诉。本案受理费按减半收取人民币5069.76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廖永杰审 判 员 陈小惠代理审判员 谢观胜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施秋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