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广商辖初字第0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扬州润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润程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商辖初字第028号原告扬州润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宝塔湾南路28号。法定代表人葛洪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德田,江苏维世德(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小芳,江苏维世德(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新城河路182号5楼。法定代表人袁广山,负责人。本院于2014年8月4日受理原告扬州润程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苏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于世强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在审查过程中,被告于2014年9月3日申请撤回管辖异议申请。本院认为:被告申请撤回管辖异议,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被告江苏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审判员 于世强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徐云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