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王西玲与徐坤明、陕西顶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西玲,徐坤明,陕西顶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0681号申请执行人王西玲。被执行人徐坤明。被执行人陕西顶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22号10907号。法定代表人徐坤明,总经理。王西玲与徐坤明、陕西顶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00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西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坤明、陕西顶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84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坤明所有的房屋和车位,现房屋和车位正进行评估和拍卖,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新执字第006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