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浏民初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朱生军与顾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生军,顾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太浏民初字第00368号原告朱生军。被告顾文明。原告朱生军与被告顾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生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文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生军诉称,原告朱生军与被告顾文明系朋友关系,2011年6月20日起,被告顾文明称其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2年1月4日又向原告借款60000元;同年2月6日被告再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了三份借条。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但被告仍不归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顾文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0日、2012年1月4日、2012年2月6日,被告顾文明分别向原告朱生军借款50000元、60000元、40000元,并写下三份借条。后经原告朱生军多次催要,被告顾文明仍不归还,原告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的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顾文明向原告朱生军借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顾文明借得款项后,应在原告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还款,未还引起纠纷,责任在被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顾文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文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朱生军借款本金150000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顾文明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顾文明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农业银行园区支行,帐号:10×××99。代理审判员 沈 倩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严莹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