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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郏民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郏民金初字第366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峰,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秋记,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军,男,汉族,1960年2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与张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信用社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张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薛店镇支行的存款在21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信用社向本院提供了薛店信用社位于郏县薛店镇房产一处作担保,并提交了担保书。本院认为,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薛店镇支行的存款在21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潇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赵永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