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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江执字第11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与刘小波、孙传海、李奇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刘小波,孙传海,李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江执字第111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一段中二巷。法定代表人曾敏,负责人。被执行人刘小波。被执行人孙传海。被执行人李奇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3)雁江民初字第303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小波、孙传海、李奇峰银行账户上的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应的财产,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萍审判员 杨测建审判员 龙 飞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钟 伟 来自: